保障房轮候评分标准
一、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评分:
(一)无房户计25分;
(二)人均建筑面积2平方米以下计21分;
(三)人均建筑面积2平方米以上4平方米以下计17分;
(四)人均建筑面积4平方米以上6平方米以下计13分;
(五)人均建筑面积6平方米以上8平方米以下计9分;
(六)人均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计5分;
(七)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13平方米以下计1分;
上述所称“以下”含本数,“以上”不含本数。
二、按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评分:
(一)低保家庭计15分;
(二)其它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计5分;
三、按家庭人员结构评分:
申请家庭单亲的加5分;每增加一代加5分;每户最高分为20分。
四、属烈士遗属、残疾军人、孤老、三级以上(含三级)残疾人、执行国家独生子女政策的困难家庭的,以及受到区、县(市)政府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的,每项5分,每户最高分为20分。
五、符合承租条件的,自进入轮候之日起,至计划实物分配前一个月上,每轮候1个月加0.5分。每户最高分为20分。
六、父母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,子女单独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,扣10分。
七、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,扣20分。